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章程
日期:2024-07-02 来源: 正文字号: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章程

2024年6月18日第一次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由中国科学家博物馆和各成员单位自愿组建的开放型、平台型、公益性质的非社团组织。

第二条  联合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以联合体成员单位为核心,促进交流合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学家精神的研究、教育与传播,更好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联合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合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传承弘扬科学家精神为中心任务,开展中国科学家精神研究、展示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弘扬科学家精神的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展览展示、藏品征集、社会教育、文物保护、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组织科学家精神讲坛和有关项目的交流活动,促进各方资源共享,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以联合体为整体开展活动。定期召开会议活动,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沟通交流各成员的意见、建议以及需求,推动联合体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四)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业务人员知识和技术水平;

(五)同其他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提升整体影响力;

(六)符合联合体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联合体成员

  遵守联合体章程和成员守则,符合资格的单位,可提出加入申请,经批准后即为联合体成员。不发展个人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合体成员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拥护联合体的章程,有加入本联合体的意愿;

(二)以弘扬科学家精神为重要内容,可常年面向公众开放参观的博物馆、陈列馆、故居、科技馆等,有关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和媒体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成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同意,理事会批准;

(三)首批成员单位由联合体发起单位邀请产生;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为成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合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联合体及成员主办、组织或承办的业务交流和培训,申请承办、协办联合体活动的权利;

(四)向联合体推荐成员单位的权利;

(五)加入、退出联合体自由。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体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促进行业的发展,维护联合体的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联合体组织的各项任务和活动;

(四)积极向联合体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

(五)维护联合体藏品使用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告知本联合体。

(一)成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联合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再次申请加入需重新审批;

(二)退出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

(三)退出程序期间内,成员单位仍应履行其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项目责任,确保正在进行的项目或合作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平稳过渡。

)成员如果未通过评估程序,在改正期限截止后仍未改正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成员严重违反本或者有损害联合体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联合体批评教育无效的,经联合体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成员单位如有意重新加入联合体,应依据程序重新提交加入申请,并经过联合体审议通过后方可重新加入。重新加入的成员单位需遵守联合体的章程和规定,并且需要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  联合体建立对成员单位评估机制,以促进联合体健康运营,评估内容包括

(一)目标和使命是否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是否与成员单位的利益相契合;

(二)承接项目和活动执行效果;

(三)科学家精神资源相关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四)对成员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评估。

第四章    组织机制

第十  联合体成员的地位平等,按照联合体章程和其他协议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  联合体根据发起单位集体决议可吸收有关单位加入,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报告

第十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不称职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十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成员大会。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讨论和决定联合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章程》

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成员大会的代表,由各联合体成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联合体成员和相关单位共同推举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合体成员大会的主持人。

第十  联合体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九  联合体成员大会一般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十  理事会。为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轮值理事长单位。理事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体工作。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成员大会的决议;

听取和审议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工作报告和有关重要事项

任命联合体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机构的主任、委员;

)决定轮值理事长单位;

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

任命秘书长;

(七)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副理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单位开展联合体工作;

(二)完成责任范围内的联合体任务;

(三)定期向理事长单位汇报有关工作,对联合体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理事长单位因故不能履职时,受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单位职权。

第二十四条  轮值理事长单位。设轮值理事长单位1-3个,每年选举1次,轮值期1年,所有成员单位均有申报资格,由理事会决定。轮值理事长单位轮值期间享受理事会权利,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动联合体成员单位资源整合高效利用,提出年度重要活动主题;

(二)牵头举办联合体主题调研、重要展览、论坛等活动;

(三)为推动联合体各项工作做出贡献。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技术和专业支持机构,由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支持,开展技术研究和开发,协助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  秘书处。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的行政管理执行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理事会落实联合体政策和计划,处理联合体的日常事务,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活动;

(三)联合体发起单位提出建议,管理、保存好联合体的相关活动资料,并行使联合体的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职能;

(四)协助理事会落实联合体政策和计划;

(五)联络联合体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六)处理联合体其他日常事务。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第一次联合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开展的合作,应在本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框架内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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