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国科学家博物馆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国科学家博物馆捐赠藏品、资金或与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运行相关的资产,捐赠人须保证该藏品、资金、资产来源合法,且为捐赠人合法拥有并有权处置。
第二条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作为受赠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益目的,对捐赠藏品、资金、资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须按照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提供:
(一) 举行捐赠仪式。
(二) 授予捐赠证书。
(三) 捐赠藏品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四) 捐赠情况在中国科学家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
第四条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对捐赠的藏品、资金、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五条 捐赠资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捐赠方出具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确定。捐赠资产价值难以确定的,由中国科学家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中国科学家博物馆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藏品、资金、资产。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将征求捐赠人同意。捐赠资金按中国科学家博物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家博物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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